
原告蔡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并要求被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蔡某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认为这些能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被告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初始困境较为明显。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得政府补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蔡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700000元。而且蔡某提交的证据从表面上看,似乎能证明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证据缺口在于如何有力证明公司并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解决途径。
马国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认为公司符合解散条件的主张,律师指出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标准。公司现股东为武某(持股80%)、蔡某(持股16%)、蔡某(持股4%),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说明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并且公司已提出以800000元收购蔡某16%股权的解决方案,证明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
在二审庭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对此进行质证,认为该录音仅体现了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该录音不能证明公司达到司法解散的核心条件——治理结构瘫痪。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标准,从事实层面论证公司未达到该标准;二是积极寻找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如提出股权收购方案,证明公司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意愿;三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质证,找出证据中的漏洞,削弱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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