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委托与债权梳理
某一天,原告带着与债权转让相关的材料找到赵治国律师。原告受让了案外人原债权人对被告公司的债权,该债权源于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某合同,约定原债权人向被告公司出租某器材。合同履行后,经核算被告公司应付租金共计106,471.5元,后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公司陆续支付了36,000元,尚欠70,471.5元未付。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为其唯一股东。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利息,B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工作与策略制定
赵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律师核实了原债权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情况说明(债权转让协议),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虽然法律要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律师在起诉后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实质上完成了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接着,律师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双方签署的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为103,675元,再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已付36,000元,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该计算方式。
同时,律师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B),且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判决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原告原主张自2018年12月停用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吊篮拆除前结清”,吊篮拆除时间无法确定,故酌情调整为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2023年1月22日)起按LPR计算利息。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确保客户获得确定的利息支持。
核心信息嵌入与关键动作
在整理案件材料时,赵治国律师在案件分析报告的空白处写下“受人之事,忠人之托”。这不仅体现了他的执业理念,也激励着自己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始终秉持这一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为原告争取最大的利益。
案件结果与后续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向被告公司主张债权。经核算,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以67,67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98元、公告费20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1,492元(原告负担606元)。
案件结束后,赵治国律师在案件记录本上写下“受人之事,忠人之托,定不负所望”,再次强调了自己的执业理念。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帮助原告成功追回了拖欠多年的租赁欠款,也体现了赵治国律师在处理债权转让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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