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浙江甲X公司(中纬XX)与宁波XX公司产生激烈争议。2017年1月1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纬XX承建宁波XX公司年产45万立方米轻质瓷化真石保温建筑板(块)生产线项目一期厂房工程,合同暂定价9000000元。之后又签订《宁波XX公司一期厂房设备基础施工合同》。工程于2018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工程价款为7337747元,但宁波XX公司已付6100000元,尚欠1237747元未支付。此外,双方在工程延期竣工责任、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主体、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竣工资料交付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中纬XX面临着工程款难以收回、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等风险。
汪家道律师作为中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专业优势。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梳理案件事实。针对宁波XX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在工程款利息问题上,依据合同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约定,强调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利息,而不是宁波XX公司主张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于工程延期竣工责任,通过收集《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是宁波XX公司原因导致竣工验收延期,该公司应承担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在竣工资料交付方面,结合补充协议和实际施工情况,说明消防工程由宁波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相应资料不应由中纬XX提供。
汪家道律师自2006年开始法律服务,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承办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此次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为中纬XX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宁波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宁波XX公司需支付中纬XX工程款12377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拖延竣工验收的违约金等,中纬XX有权在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中纬XX支付宁波XX公司部分工期延误违约金。相抵后,宁波XX公司尚需支付中纬XX1618848.15元。这一结果超出了中纬XX最初的预期,成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再次体现了汪家道律师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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