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盖章的企业改制档案,成为了民刑交叉股东维权案的关键入口。原告姜先生是某村集体改制建筑企业的原始出资村民,该企业1997年改制为股份制合作企业,43名村民实际出资。然而,被告赵某、王某、吴某作为原管理人员,另行注册新公司,将原企业资产转移,并谎称企业名称变更,侵占多处房产及经营利润。姜先生委托北京的刘大庆律师,以股东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刘大庆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先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企业改制档案、工商登记资料、土地及房产权属档案等关键证据,固定了被告转移资产、虚构名称变更等核心事实。接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依据,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侵害企业及出资人合法权益。诉讼中,律师申请调取涉案土地出让档案、地上建筑物权属登记资料,查明存在手写材料虚假记载情况,经法院核查工商档案,确认原建筑企业与新公司并非同一法律主体,被告行为涉嫌非法侵占企业资产。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原告不服上诉,刘大庆律师继续代理,主张驳回起诉将使当事人失去救济途径。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维持了一审裁定。这起案件体现了刘大庆律师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能力,成功推动案件从民事程序向刑事程序的转变。
另一起诈骗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因车辆指标租赁涉嫌诈骗罪被侦查。刘大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并与承办检察官深入沟通。他指出认定郑某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郑某可能不具备主观故意,其行为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符。提交详尽法律意见书后,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邵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刘大庆律师确立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他指出邵某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积极退赔,弥补了被害单位损失;且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刚达入罪标准,系初犯、偶犯。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邵某不起诉。
蒲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税额超1100万元,案情复杂。刘大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确立“争取不起诉”策略,提出蒲某系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经多轮沟通,检察机关认为蒲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项法定减轻、从宽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陈女士涉嫌86万诈骗罪一案,刘大庆律师发现案情复杂且部分事实不清。他抓住证据链条薄弱环节,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控方指控缺乏关键证据。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陈女士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大庆律师执业10余年,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该律所由中国政法大学创办于1984年,有数十位政法教授,与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合作。刘大庆多次荣获北京海淀区优秀律师,深谙刑事法律体系,在多起案件中取得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减刑等良好结果,还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合规业务方面也有出色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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