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劳动者在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到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还有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之后双方解除了用工关系。劳动者先去申请劳动仲裁,把餐饮公司列为被申请人,结果被驳回了。这时候劳动者慌了,自己辛苦工作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不知道该怎么办。
班兆然律师在南宁执业,她接手这个案子后,发现情况很棘手。劳动者手里的证据有限,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而且这个个体工商户和餐饮公司分公司存在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的情况,这让责任承担方难以确定。并且仲裁已经败诉,要想在法院胜诉,难度可想而知。
突破口在哪里呢?班兆然律师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一点点厘清混同用工关系,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接着,她仔细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以此来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她反复研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从而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在这个过程中,班律师不断和劳动者沟通,了解更多细节,为案件做更充分的准备。慢慢地,案子有了实质进展,对方开始意识到自己可能要承担责任,态度也有所松动。
法院审理后,局面有了结果。班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努力,让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在这起案子中,班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识别复杂的混同用工情形,穿透用工主体规避责任的抗辩,锁定最终责任承担方,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班兆然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较真”的办案风格。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认真梳理每一份证据,仔细研究每一条法律规定。对于陷入劳动纠纷的劳动者而言,找到一个像班律师这样愿意逐页翻材料、深入分析案件的律师,可能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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