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是羽绒某科技公司(原告A),另一家是羽绒制品公司(被告A)。双方存在羽绒购销合作,被告A的厂长(第三人A)负责和原告对接业务。他们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原告A按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A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后,还欠着九十余万元没给。
原告A自然着急,就起诉要求被告A支付这九十余万元的欠款还有利息。可被告A却辩称,这案子涉嫌员工伪造公章刑事犯罪,要求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还说自己没实际收到货物,对欠款金额也不认可。当时原告A心里很没底,担心钱要不回来,毕竟被告搬出了刑事犯罪这一招,情况看起来很复杂。
黄蓉律师接受了原告A的委托,参与到这个案子里。为了证明第三人A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让被告A承担付款责任,黄蓉律师收集了很多证据。像是第三人A的身份证明、双方业务对接记录、发货签收记录等等。有了这些证据,就明确了被告A要为其员工的职务行为负责,锁定了赔偿责任主体。
被告A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驳回起诉,黄蓉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刑民分离的抗辩。她举证证明员工伪造公章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这一抗辩很关键,成功说服了法院继续审理这个案子,避免了原告A的民事权益因为刑事程序而被拖延。
为了固定欠款事实和金额,黄蓉律师又收集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出库码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被告付款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证明了原告A已经按约定交了货,双方对欠款金额也进行了对账,被告A是认可这个欠款的。这就有力地反驳了被告“未收到货物”的抗辩。
另外,黄蓉律师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明确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第三人A作为被告A的厂长,和原告接洽发货、对账等事宜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A要对其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显示第三人A虽然私刻了公章但没实际使用,而且被告在知道公章事件后,还多次向原告支付货款,也没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提出异议,所以认定被告A对欠款事实和金额是认可的。同时,法院认定员工伪造公章和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该继续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原告A货款九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A原本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不仅追回了全部的欠付货款,还拿到了利息,和之前焦虑的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黄蓉律师从多个方面收集证据,进行有效的抗辩,把各个环节都处理得很到位,让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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