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9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连XX无证驾驶摩托车碰撞行人戴X致其重伤,事故发生后连XX挣脱被害人丈夫逃离现场。经鉴定,戴X伤情严重,连XX负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9月30日16时30分许,连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出海作业失联,11月10日经表姐联系又主动返回家中被传唤。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连XX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此案件由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在2018年代理二审,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
在二审中,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的优势得以体现。他针对“肇事后逃逸”提出,连XX虽在事故现场挣脱离开,但系因被害人丈夫抓住后恐慌所致,且其离开后主动通过表姐联系公安机关投案,不应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过二审法院未采纳该观点。同时,冯从福律师重点强调自首情节,详细梳理连XX两次主动到案的时间线,指出连XX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前经电话通知再次主动从海上返回家中接受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一审判决未认定自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在二审期间,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积极与被害人方沟通。他促成连XX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戴X经济损失22.58万元,超过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这一行为为改判创造了关键条件。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连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充分考虑其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将原判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改判为三年六个月。冯从福律师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主流媒体认可,在当地法律界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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