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是长兴某生物公司,被申请人是王女士。双方的借款合同纠纷经浙江省长兴县法院一审判决后,某生物公司不服,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某生物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有两条,一是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缺乏证据;二是觉得一审判决存在程序错误。该公司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提供了股权认购合同,证明与王女士存在股权认购关系,而非民间借贷。
对于王女士来说,一审虽然胜诉,但某生物公司申请再审让她陷入了焦虑。如果再审申请被支持,之前的胜诉成果就可能化为泡影,自己的债权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在这个关键时刻,王女士找到了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的戴芬芳律师。戴芬芳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她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拥有基金从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形成了法律+管理+心理三维一体的复合型专业能力。
戴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她发现,原审法院于2023年X月XX日作出民事判决,而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同时,对于某生物公司提供的股权认购合同,戴律师进行了有力质证。她指出,根据王女士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以及打款凭证往来,表明双方之间已转成借款关系,该合同关联性存疑,也不属于新证据。
戴律师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精力。她多次查阅卷宗,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以确保自己的辩护意见准确无误。她还与王女士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为案件的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最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采信的证据证实双方已认可转为借款关系,且实际也返还了52万,某生物公司提出属股权认购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某生物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长兴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这一结果与王女士最初面临再审申请时的焦虑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戴律师精准抓住再审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的程序性缺陷,有力质证新证据不成立,成功维护了原审判决的既判力,保障了王女士的债权安全。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处理复杂的民商事争议时,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细致的工作态度至关重要。戴芬芳律师以她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解决了难题,也再次证明了她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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