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买卖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中认定:“案涉货物符合交易时有效国标;新国标未实施,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无资质,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微信聊天不构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须支付甲公司货款47309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与反诉费用。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王飞快律师的专业付出。王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尤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案后,王律师初步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方以尚未实施的新国标、无资质检测项目、微信聊天记录,虚构质量问题与合同解除事实,试图逃避付款义务。需要精准区分交易时适用标准、检测报告效力、意思表示真实性。
在证据收集方面,王律师面临诸多难点。对方提出的检测报告虽显示挥发性物质不符合新国标,但检测项目不在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且新国标尚未实施。王律师通过查询相关资料,确定交易时有效的国家标准,证明货物符合当时的标准。同时,他还收集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仅为核实情况沟通,未达成合同解除合意,也未实际退货。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合同是否解除。乙公司上诉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合同已解除,不应支付货款。王律师则在庭审中重点论证:第一,检测依据的国标发布于案涉交易之后,尚未实施,相关指标无法预见;第二,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范围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国标;第四,微信聊天仅为核实情况,未达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
在关键环节上,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扭转了局面。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清晰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甲公司全额回款,一、二审均完胜。
王飞快律师凭借专业、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为委托人解决了实际问题,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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