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众利益的关键。被告人徐XX、李XX在承办曹XX、沙XX、姚X等5人涉嫌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时,于2012年5月案件侦查终结且审批同意移送审查起诉后,擅自将卷宗搁置,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还违法解除5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导致案件被搁置长达10年。在此期间,嫌疑人曹XX死亡无法追责,姚X在脱管状态下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造成了5.96亿元非法集资、1.8亿元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众利益。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也让当事人面临着严重的刑事处罚风险。山东济南地区王之虎律师自2015年起执业于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开始介入此案。
在立案与侦查阶段,2011年9月某某市公安局对曹XX等人立案,指定徐XX为案件主办人、李XX为协办/立卷/报卷人,完成了侦查、取证、呈请侦查终结并生成起诉意见书,审批意见为移送审查起诉。王之虎律师曾在某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凭借其丰富的侦查实务经验,对案件的侦查过程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仔细审查了案件的证据和程序,发现了一些可能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关键因素。在这个阶段,他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关键渎职行为发生后,徐XX授意“先放放”,李XX将卷宗存入橱柜未移送,二人后续还违法解除取保、虚构终止侦查说明,十年间未开展任何续侦工作。2022年监委查办原公安局长王X某刚受贿干预案件时发现本案,2022年6月30日徐XX、李XX主动投案。王之虎律师根据其对刑事法律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经验,敏锐地捕捉到了当事人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这两个重要情节。他在与公诉机关沟通时,着重强调了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具有多重原因,为后续的辩护策略奠定了基础。
诉讼程序中,聊城中院指定某某县法院管辖,某某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审理,二人均认罪认罚。王之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刑法学专业知识,在庭审中进行了精准的辩护。他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指出当事人虽然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危害后果并非完全由当事人造成。他的辩护意见清晰、有力,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认定徐XX、李XX构成滥用职权罪,但考虑到二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具有多重原因,判决被告人徐XX、李XX犯滥用职权罪,均免予刑事处罚。王之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办理了众多刑事案件,实现了无罪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等多项有利结果。他主编《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教程》、执行主编《检察视角下的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撰写多篇论文获山东省法学会、律师协会及华东律师论坛奖项,还研发了十余门实务课件。他曾荣获2019年度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和2021年度“山东省优秀人民监督员”等荣誉,是一位备受认可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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