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在一次承包工程的场合中,原告与被告相识。之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分三次完成出借,双方还口头约定被告需支付利息3,000元。到了20XX年XX月,被告通过微信偿还10,000元,并备注还差23,000元,然而此后便不再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原告委托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此案。张书雯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1202011248250,服务地区为天津津南区,联系地址在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底商8号。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
在接手案件后,张书雯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鉴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她决定从电子证据入手。她多次仔细梳理微信转账记录,将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都进行详细记录;认真分析聊天记录,从中寻找有关借贷事实和本金数额的线索;还反复聆听通话录音,确保没有遗漏任何关键信息。通过这些细致的工作,有效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以及本金尚欠情况。
同时,张书雯律师在诉讼中明确区分了本金与利息的诉讼请求。她向法院清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尽管关于3,000元利息的主张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利息约定,但她通过主张法定利息,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未偿还,故对原告主张本金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支持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的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23元。
这次案件的成功处理,让原告对张书雯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十分认可。张书雯律师秉承着服务于当事人的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