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采取逮捕之后,是不可以转为取保候审的,除非有较为特殊的情况。
首先,从法律基本原理考虑,两者都是对刑事犯罪而采取的措施,而且被批准逮捕的条件是比取保候审更为严峻和苛刻的。其中,就一般性而言,两者最大的不同是有没有可能再危害社会的可能。当然,这个标准是比较主观性的,在实务中,法律职业者还需要通过其他方面进行衡量。例如证据性标准是否达标和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可能会遭受比较严重的处罚。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两者的适用条件是由很大的出入,即存在很大的差异。致使两者不可以并存,以至于不能共融。这也可以体现出,我们国家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都比较谨慎的,尊重他们的人身自由,不希望他们在程序方面上遭遇不公的状况。
二、可适用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什么?
刑诉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到目前为止,很少有一起刑事案件已经被批捕了,然后人民检察院又同意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如果是这样的话,在一开始公安机关就不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而是直接会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事实上,很多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了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了也不代表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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