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谭冬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大成刑事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累计参与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为专精于各类刑事及民商事纠纷案件。此次要讲述的是他处理的一起垫资施工后债务加入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林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某年,林某经案外人介绍,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在某化工项目中承包零星土建工程,并全额垫资施工。陈某系该建设工程公司当地地区负责人,林某多次向陈某催促工程款支付事宜。双方曾两次协商并签订欠条,第一次约定陈某协助该建设工程公司向林某支付工程款,第二次明确陈某作为欠款人,确认尚欠林某工程款209951.89元,并承诺于约定日期前清偿,逾期需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然而,陈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林某未收到相应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某决定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谭冬律师作为林某的律师,与张律师共同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他们参与了案件证据梳理工作,仔细整理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如欠条等,以确保证据链的完整和清晰。同时,他们还进行了文书准备,精心起草法律文书,准确表达林某的诉求。在庭审辅助工作方面,他们协助林某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等诉求,助力法院查清事实。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法院就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核查,重点核实了两份欠条的签订背景、内容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林某垫资施工、工程款拖欠的相关事实。此外,法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试图就款项支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未能协商成功,调解未果后,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陈某以2099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林某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约定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陈某负担。若陈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判决理由如下:其一,本案立案时案由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经审理查明,本案实质系林某垫资施工后,陈某个人签字欠条承诺付款却未履行引发的纠纷,双方法律关系应为合同纠纷,法院按真实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其二,案涉债务本系林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债务,但陈某在欠条中明确以欠款人身份承诺付款,该行为构成债的加入,陈某应作为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陈某先后签订的两份欠条意思表示相悖,鉴于双方处于协商过程中,应以最后一份欠条的意思表示为准。陈某提出的需林某协助解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确认项目分红等辩解,未在欠条中约定,对林某无约束力,相关争议可另案解决。其三,欠条中约定的年利率13.8%未超过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予以支持;欠条明确约定争议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林某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该费用应由陈某负担。
谭冬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作用,协助林某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谭冬律师还担任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夜明珠街道办事处、秭归县人民政府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政企服务经验。他始终秉持“专业、严谨、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为各类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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