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某案中,警方认定他以朋友名义注册农场,虚报资料骗取10万元补助金。李坤接手后,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仔细审查案件证据。他发现警方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事实认定并不清晰。在审查起诉阶段,他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提出关键辩护意见。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最终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唐某不起诉。这一结果得益于李坤对案件证据的精准把握,他深知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
娄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李坤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娄某是在公司要求下排查数据异常问题时,采取了不当操作导致污染。娄某在案发后主动整改,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坤抓住这些关键情节,向检察院提出娄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从轻处罚的理由。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他的意见,决定对娄某不起诉。李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挖掘案件中的从轻情节,这与他“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的执业理念相契合。
在余某和李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李坤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为李某辩护时,提出李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强调李某此次系初犯。虽然法院最终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李坤的辩护意见还是得到了部分采纳。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情节,对三人都宣告适用缓刑。李坤在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李坤律师在这三起刑事案件中,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素养。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判断案件的关键所在,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他的执业理念贯穿于整个辩护过程,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不放过任何一个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机会。处理此类刑事案件,关键在于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而这也正是李坤一直坚持的办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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