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是一位房地产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20XX年,委托人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受公司安排到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项目总监,薪资由乙公司发放。工作期间,委托人替公司垫付了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多项因公费用,并且相关票据都已提交给公司财务,也经过了负责人的审批。然而,乙公司却一直拖着不支付这笔款项,甲公司也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委托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委托人找到了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的章世铿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章世铿律师于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在经济案件方面更是有着丰富的经验,承办此类案件达50件。他还是汕头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委会委员,并且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还曾作为汕头电台《民声热线》特邀律师,专业能力备受认可。
接受委托后,章世铿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仔细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事实与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劳动合同、人事任免决定书、费用报销相关材料、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7项关键证据,初步主张被告拖欠因公费用224380.23元。庭审过程中,经核对确认诉请金额调整为139715.06元。同时,章世铿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做了充分的质证与辩论准备。
案件审理时,乙公司到庭答辩并提出了多项抗辩意见。他们主张实际欠付金额仅108981.76元,认为部分费用系代收款、委托人涉嫌虚假报销、部分费用未完成审批且已撤回报销申请,还辩称公司账户被共管无支付自主权,不应支付逾期利息,且甲公司与本案无关无需担责。面对这些抗辩,章世铿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逐一进行反驳。他重点指出,乙公司所称代付费用部分,委托人已通过公司OA系统完成报销审批,付款单位明确为乙公司,而乙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代付主张,所以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费用。对于报销审批及费用真实性,委托人已提交经审批的报销材料,足以证明费用垫付的事实及金额。此外,章世铿律师就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了被告拖欠款项的违约责任,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乙公司相关抗辩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支撑。章世铿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清晰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采信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垫付费用的行为受益方为乙公司,其主张的代付费用部分已完成审批,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款项。判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因公支出的费用193715.06元及利息(以193715.0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10元,由甲乙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迳付委托人。若乙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对章世铿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他表示:章律师对证据的梳理和法律论证太专业了,让我看到了维权的希望,最终也成功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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