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
质证环节,原告孙某委托黄艳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并非原始借款人,与孙某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认为案涉借条属于债务转移且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应属无效,还称出具借条系受胁迫、诱导。黄艳律师从文件夹中拿出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整齐地摆在桌上。法官身体前倾,仔细查看这些证据。黄艳律师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庭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对方律师眉头紧皱,试图反驳,但黄艳律师依据证据逐一回应,指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后续主动还款、确认欠款余额的行为与“重大误解、受胁迫”的主张相悖。法官认真倾听,不时点头记录。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约15.7万元。
物权保护纠纷庭审
在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合作社委托黄艳律师起诉被告施某返还被侵占的扶贫蔬菜大棚。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辩称双方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欠付租金,还称曾对大棚进行修缮不应承担返还责任。黄艳律师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向法庭清晰证实原告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官翻阅证据,神情专注。黄艳律师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并非租赁合同纠纷,即便存在土地租金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对方律师不断强调己方观点,但黄艳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自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法官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返还大棚。
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因房屋被执行抵债,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委托黄艳律师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款。被告辩称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她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房屋交易与后续处置的全过程。法官仔细查看证据,询问双方情况。黄艳律师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客观厘清责任划分,合理调整诉求主张,依法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首付款及相应利息。
原告高某因身患重病无力抚养孩子,委托黄艳律师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黄艳律师整理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抚养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向法庭证实原告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客观事实。她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发表代理意见。法官认真审查证据,认可了黄艳律师的观点。最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黄艳律师是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多年,她兼具律所办案经验与国企法务从业经历。2011年至2021年就职于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2021年至2024年任职于国企北京华都酿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专职法务,2024年至今执业于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案件,尤其专精于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和追偿权纠纷等细分类型。在这些案件中,她始终秉持严谨专业的执业态度,通过细致全面的诉前风险把控、高效务实的谈判调解方式、精准科学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化解法律矛盾,守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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