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3年7月28日,雷X驾驶登记在雷X某名下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襄阳樊城区XX处时,为避让前方车辆与徐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徐X因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雷X承担主要责任,王X和徐X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徐X的配偶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115万,主张登记车主雷X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诉讼请求若成立,雷X某将面临巨额赔偿,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此时,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已承办百余件案件,接受了雷X某的委托参与此案。
在案件初期,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及相关机动车所有人责任规定,凭借自己深耕民商事领域的专业知识,提出侵权责任承担以过错为原则。雷X某虽为登记车主,但车辆的实际控制、使用、收益权均为雷X,雷X某未实际支配车辆运行,也未从中获利,且无证据证明雷X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这一精准的法律分析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进入案件审理阶段,针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龚傲冬律师主动进行调查。他发现死者母亲赵X已领取湖北省养老保险金,有一定生活来源,且育有多名子女,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证据的敏锐把控能力,龚傲冬律师在庭审中有力地提出了这一观点。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龚傲冬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诉讼实战能力。庭审经验丰富的他,逻辑清晰、抗辩有力,精准应对庭审各类突发情况。他始终保持严谨专业的办案态度,精准梳理复杂法律关系,深挖关键证据,制定多维诉讼策略。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要求雷X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同时驳回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雷X某成功在本案中免责。龚傲冬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诚信操守,赢得了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他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把每一起案件都当作精品打磨,为当事人全力争取到了最优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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