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里,原告A在路面因油污摔倒受伤,构成了十级伤残,还花费了23261.34元的医疗费。于是,原告A将被告A医院、被告B环境公司、被告C物业公司和被告D管道公司(委托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这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80026.59元。原告主张是被告D管道公司的疏通作业导致了油污外溢。
对于被告D管道公司来说,这情况可太糟糕了。一旦被判定有责任,那就要承担一笔不小的赔偿费用,这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公司上下都很焦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就在这个时候,魏建明律师接受了被告D管道公司的委托,参与到了这场诉讼中。
魏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大量的工作。他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展开抗辩,全面收集案件关键证据。他收集了管道公司与医院的委托合同、施工时间记录,像医院与管道公司的沟通记录、施工人员到场证明等,还有施工方式说明,证明是真空吸污,没有污水外溢的可能。
为了证明施工行为与油污外溢没有因果关系,魏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精准的时间证据。他证明了管道公司进场施工时间是20XX年X月X日上午10时38分,而原告摔倒时间是当日10时42分,也就是说管道公司进场施工前路面就已经存在污水外溢了。
同时,魏律师还举证证明管道公司与医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事项仅为“污水管道吸污”,不包含“路面清理”义务,而且事故发生当天的路面清理工作实际是由医院工作人员完成的。
在庭审中,魏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指出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而被告D管道公司的管道疏通行为是合法的受托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并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全部核心抗辩观点。经审理查明,案涉路面油污是污水管道堵塞造成的,不是管道疏通作业导致的。法院判决被告A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04587.49元(物质损失101587.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A自行承担40%责任,被告B、被告C、被告D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A医院负担623元,原告A负担377元。
原本被告D管道公司面临着180026.59元的赔偿风险,现在一分钱都不用赔了。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魏律师精准地抓住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收集和提交大量的证据,清晰地证明了管道公司与油污外溢以及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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