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原告申某某与于XX于2002年登记结婚。2015年起,于XX与被告李XX建立了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多种方式赠与李XX,累计金额高达163万元。于是,申某某将李XX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核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一: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原告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则主张自己不知晓于XX的已婚状态,系被欺骗,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法院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于XX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争议焦点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原告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所以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三:赠与财产金额如何核定
原告主张于XX赠与被告的财产累计达163万元,被告则称原告主张的财产构成不明确,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XX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同时认定于XX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上述款项均应返还。
争议焦点四:被告反向转账是否产生抵销效力
被告主张其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
法院查明,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不予抵销。
被告称自己曾在属于XX控股的公司工作,领取的工资、社保系合法劳动报酬,不应作为赠与财产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于XX一人公司,公司向被告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属于公司经营行为,并非于XX的个人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六:保函费由谁承担
原告以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要求被告承担保函费。
法院认为,该保函费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系原告自主选择,故由原告自行负担。
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XXX.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通过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个醒。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发现配偶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护。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写在最后
在这起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纠纷中,法院最终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原配成功追回了大部分财产。这一判决结果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本案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智玮律师与团队紧密协作,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内蒙古农业大学的学习经历为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执业的这些年里,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他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搜集证据,当庭有力驳斥被告抗辩,进行专业法律论证,把控诉讼程序,最终助力原告成功维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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