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翻供当庭又认罪一般是不能被认定为自首情节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坦白由检察机关认定,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不认罪,检察院不会认定坦白。到开庭时又自愿认罪的,量刑上只能认定为当庭自愿认罪,也可以从轻处罚,但是从轻的幅度比坦白小。
二、如何审查犯罪嫌疑人翻供行为?
被告人的口供,在历史上曾被视为证据之王,有供必定,无供不录。在科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口供有了较为客观的认识,即口供的证明力最强,但口供的虚伪性也最大。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原供和翻供都要进行认真的审查。
1、要审查原供是否属实。要审查原供的真实性,就必须看原供是否明确具体和前后一致,如果被告人原供明确具体,能说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等具体情节,并且前后多次供述的内容一致,原供的真实性就大。反之,如果被告人原供抽象笼统或者模棱两可,叙述不出具体情节,并且反复较大前后矛盾的,就说明原供有虚假的可能性。
2、要审查翻供是否属实,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翻供进行审查:
(1)审查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原供还是部分推翻原供。
(2)审查被告人原供的理由和现在翻供的理由,并审查这种理由的合理性。
(3)审查被告人在翻供时所提出的证明其原供失实,翻供真实的证据。总之,如原供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能够确认其真实性的,翻供便不能采信;反之,翻供能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则原供就不能采信。
检察院翻供当庭又认罪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情况,是不能够按照自首的情节进行从轻处理的。我们都知道在一起案件中如果积极自首,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法院的调查的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量刑进行处理,但是必须在案件的一开始就有自首的表现,政文中提到的翻供又认罪是不属于自首情节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