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材供应行业,货款回收问题一直是众多供应商的心头大患。对于XX公司来说,他们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XX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多份钢材买卖合同,为B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钢材。供货完成后,被告B公司却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的近一百五十万元货款长期拖欠。
XX公司多次催要,被告B公司却以结算时间不明、利息起算点错误、违约金过高等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XX公司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他们找到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
王宏亮律师,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11年的执业经验。自2013年投身法律行业以来,他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11年里,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深耕于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在刑事犯罪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不过,他的业务能力并不局限于刑事领域,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也颇有建树。
接受XX公司的委托后,王宏亮律师带领团队迅速展开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合同、送货单、对账单、授权委托书、欠款说明等证据。在这个过程中,王宏亮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办案作风,清晰地构建起了买卖合同关系、供货事实、欠款金额、违约事实的完整证据链。
本案的争议焦点众多,一是货款结算时间及本金数额如何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如何确定;三是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应予调整;四是项目部行为是否由公司承担责任;五是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庭审中,王宏亮律师重点论述了几个关键问题。被告B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项目部负责人负责结算,欠款说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算时间清晰、本金明确;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年利率24%的违约金标准并未明显过高;项目部作为被告B公司的内设机构,其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保全费、律师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XX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B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被告B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出具欠款说明,对货款本金及还款情况分段确认,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近一百五十万元、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数十万元、保全费用一万余元,并继续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然而,被告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王宏亮律师继续坚持一审代理意见,逐一驳斥上诉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结算时间的上诉理由,请求维持原判。王宏亮律师凭借着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二审中稳定发挥、精准抗辩。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在这个案件中,王宏亮律师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针对多笔供货、多次付款、分段结算的复杂交易,他系统梳理合同、送货、对账、授权、欠款说明等材料,构建严密证据链,锁定近一百五十万元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实现了大额债权的全面固化。同时,他精准运用法人授权制度,认定项目部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避免被告以“项目部无权、负责人无授权”为由逃避责任。面对“违约金过高”的高频抗辩,他结合合同约定、逾期时长、资金占用损失,成功说服法院维持合理违约金标准,实现损失足额弥补。在大型企业上诉对抗下,他稳定发挥、精准抗辩,确保二审维持原判,让胜诉判决彻底落地,为建材供应类货款追偿树立了典型胜诉范例。
王宏亮律师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起案件都全力以赴。他不仅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问题,还获得了诸多荣誉,如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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