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XX本是一个普通的自然人,却因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目标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而陷入困境。目标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目标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陈XX等多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追加原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何某某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追加陈XX、蔡XX为被执行人,分别在2000万元、3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陈XX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了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的李光伟律师提起上诉。李光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领域尤为专精,占比约60%。他还是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任,同时担任第六届省律协民事专委委员、第七届省律协惩戒委员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起担任遵义仲裁委仲裁员,2021年起担任贵阳仲裁委仲裁员,遵义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拥有全过程工程法律风险管理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等专业能力证书,还获得过贵州省十佳民事代理词三等奖等荣誉。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李光伟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厘清陈XX的身份性质,提交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案外人隐瞒用途、冒用陈XX身份信息办理工商变更,陈XX无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未参与经营、未获取任何利益,属于被冒名股东,依法不承担股东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李律师多次前往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笔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他否定工商登记推定效力,指出工商人脸识别仅为技术核验,不等同于对股东身份的法律追认,无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股东权利义务。并且严守执行追加法定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法定,认缴期限未届满股东、一人公司原股东均不属于可直接追加的法定情形,应通过普通诉讼解决,不得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径行裁判。此外,他还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指出一审适用新法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且以终本执行直接认定出资加速到期,扩大加速到期适用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经过李光伟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对陈XX、蔡XX、姚某某、汪XX的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委托人陈XX最终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陈XX对李光伟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他表示:李律师精准分析案件,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让我彻底摆脱了巨额债务的牵连,避免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维护了我的个人信用与财产安全。这起案件不仅帮助陈XX实现了核心利益,也为同类案件树立了裁判规则,明确了冒名股东免责、认缴期限利益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边界等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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