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的班兆然律师接手这个案子时,发现情况很棘手。小李申请仲裁时只把餐饮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没考虑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而且这个个体工商户和餐饮公司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不仅材料缺失,证据链也很薄弱,对方还以主体问题进行抗辩,这给维权带来了很大困难。
突破口在哪里呢?班兆然律师决定先从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入手。她花了大量时间,仔细翻阅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确定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她还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接着,班律师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她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
保全措施落地后,局面开始变化。班律师运用证据补强和庭审抗辩等手段,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班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确认小李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小李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在这起混同用工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班律师凭借精准识别混同用工情形、穿透用工主体规避责任的抗辩、重构证据链等专业能力,成功实现仲裁反败为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陷入劳动纠纷的劳动者而言,找到一个像班律师这样愿意深入调查、精准运用法律规则的律师,可能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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