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非非是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于河南承德,至今已有4年,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本文将完整还原一起阶段性保证责任纠纷案件,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代理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某银行与被告A、B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A、B向银行借款三十五万用于购房,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时仍有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未清偿。原告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面临的初始困境是,一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将面临巨额代偿风险。而且在案件初期,证据方面似乎对开发商不利,银行有借款合同等证据支持其诉求。
谢非非律师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界限展开核心抗辩。律师主张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原告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双方就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展开了关键交锋。银行认为,虽然房产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但未完成正式登记,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律师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产已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应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律师还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例作为支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原告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原告银行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银行剩余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原告银行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银行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还款责任。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精准适用法律为开发商免除责任;清晰厘清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论证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明确开发商责任界限,避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代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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