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先生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在202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3月23日,“包头市XX(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项目开标,马先生及同案人员为承揽该项目,挂靠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联系其他两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以872423元中标。同年4月23日,“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开标,马先生等人再次挂靠同一公司,通过他人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予高评分,最终中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马先生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周赫律师介入此案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准确把握自首情节。马先生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的,这一细节很容易被忽视。周律师及时指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为马先生争取到自首认定,这为不起诉奠定了关键基础。其次,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周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他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直接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再次,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周律师建议马先生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先生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面临类似的经济犯罪案件时,首先需要保持冷静,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同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从细微处发现关键证据和情节,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此外,当事人自身要重视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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