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应维持原判的观点,李建鹏律师首先发问:“甲X与乙X作为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是否被充分考量?”此问题直接指向罪名定性的关键。接着,他又问道:“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是否基于真实的‘宣传报道’服务目的,相应合同款能否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这一问涉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最后,他追问:“现有证据能否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该款项是否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这三个问题层层递进,揭示出案件在罪名定性和证据认定上存在的矛盾。
回溯庭前准备工作,李建鹏律师在阅卷时就发现诸多疑点。他注意到甲X与乙X的行为在利用职务便利方面表现明显,而原审却未准确评价。为了在庭审中有力论证,他精心准备了发问提纲,对每个问题的目的和可能的回答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对于鉴定意见,他制定了清晰的质证思路,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准确指出证据中的漏洞。
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甲X不服提出上诉,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提出罪名定性错误,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等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职务因素,应予纠正。最终,终审判决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李建鹏律师认为,庭审准备是一个系统且细致的过程,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只有通过深入研究案件、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才能在庭审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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