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个案子里,关某1、周某、关某2是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关某3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艳军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场纷争。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关某1与周某是夫妻,关某2是他们的儿子,关某2与郑某原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关某3。2009年,关某2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市XX区综合投资公司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腾退了66号院的房屋,在册人口为关某2、郑某和关某3,拆迁补偿总款为XXX元。拆迁后,关某2与郑某回购了两套房屋。后来关某2起诉与郑某离婚,由于拆迁款涉及关某3的利益且与其他夫妻共同存款混同,夫妻共同财产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
一审时,关某1、周某、关某2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让郑某支付66号院拆迁房屋的区位补偿房价、重置成新价、附属物作价及利息,分割关某2与郑某的共同财产,确认60平方米购房指标归关某1与周某所有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66号院拆迁所得款项及回购房屋属于关某2、郑某、关某3三人的共同财产,关某1及周某不属于该院落的被拆迁人及应安置人口,驳回了他们的部分诉求,对房屋进行了按份分割。
关某1、周某、关某2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他们觉得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对诉争房屋按份额分割处理不当,还主张66号院被拆迁房屋的相关补偿及利息应归他们所有,关某2与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在本案中一并分割等。
彭艳军律师在二审介入此案。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多次与被上诉人沟通了解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彭艳军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清晰的辩护意见。他指出,《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明确关某2是诉争66号房屋的被拆迁人,关某1、周某并非协议中的被拆迁人或所有权人,他们的诉求缺乏合同依据。而且,关某1、周某在另一处已经获得了拆迁补偿,不能将两处拆迁利益混同。对于关某2提出的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彭艳军律师认为这与本案的分家析产纠纷性质不同,应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某1、周某、关某2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原本上诉人担心会失去部分拆迁利益,经过彭艳军律师的努力,被上诉人成功守住了自己的权益。
这场官司的胜利,靠的是彭艳军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