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凌灿伟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信条。在被告人A的贩卖毒品案中,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告人虽经鉴定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依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凌灿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审查精神病鉴定意见。他结合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无严重成瘾、家庭监护条件具备等因素,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全部辩护观点,在毒品犯罪从严打击背景下,判处被告人A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凌灿伟律师深度运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论,将医学专业问题转化为合法有效的法律从轻依据,展现了他在专业领域的深厚功底。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面对复杂的诈骗案时,这一理念再次指引着凌灿伟律师的行动。被告人A、B、C三人以“租车后伪造证件质押借款”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数万元,属于跨区域、多次作案的复杂共同犯罪。凌灿伟律师担任被告人A的一审辩护人,他全面阅卷,细致梳理三被告人地位、分工、分赃及参与程度,精准区分组织策划者与积极参与者。针对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提出坦白从宽意见,并协助退缴违法所得,降低社会危害性。庭审中,他清晰阐述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提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意见。法院依法采纳了他的辩护观点,在“数额巨大”法定刑区间内对被告人A显著从轻处罚,避免了过重刑罚。凌灿伟律师在复杂共犯案件中精确定性,将法定情节用足用尽,呈现出证据逻辑闭环,坚守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凌灿伟律师始终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A因琐事持械将被害人打伤,构成轻伤一级。凌灿伟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发起因、过程及主观心态,梳理全案证据,固定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态度。他积极协调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合理赔偿方案,协助支付赔偿款,促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书面谅解。庭审中,结合多重情节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当事人未被实际收监执行。凌灿伟律师以和解破局,以细节取胜,以专业攻坚,以结果导向,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他日复一日地坚守在法律一线,用实际行动诠释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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