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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由贷款中介服务合同引发的小额诉讼纠纷。原告某咨询公司起诉被告王X,依据《商务咨询服务协议》,称协助被告成功放款35万元,要求其支付6%的服务费共计21000元及利息。从法律角度讲,合同履行需双方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若一方履行存在瑕疵,另一方有权提出合理抗辩。在此案中,原告主张全额服务费,但被告认为原告仅将其带到金融机构门口就离开,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索要高额服务费不合理。
薛立新律师接手案件后,在庭审中提出三项关键抗辩。首先,指出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未参与贷款审批、资料整理等核心服务,未起到中介促成作用。其次,表明原告对贷款关键信息不知情,对贷款金额、利率等基本事实表述错误,证明其未参与实际流程。最后,强调贷款是被告独立完成的,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政策分析、信息咨询等服务。这一系列抗辩有理有据,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观点。明确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部分服务未提供、事项未落实。结合被告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原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1000元服务费,最终被告仅需支付6300元,还让原告承担了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为被告大幅减少了经济支出。
结合江苏地区办案经验,在处理这类服务合同纠纷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对方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证据,如本案中关于原告未参与核心服务、对关键信息不知情等证据。同时,在庭审中要清晰阐述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抗辩。这样才能在类似纠纷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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