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所谓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并制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的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定期或者随时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
贷款业务。贷款业务是财务公司最主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也是财务公司全部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