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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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高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章程;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合贤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外国合资者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合资者的有关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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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1]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全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任何非 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 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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