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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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贷款业务。贷款业务是财务公司最主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也是财务公司全部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
财务公司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第三,同业拆借;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凭;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凭;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由此可见,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3类。

  (一)财务公司的资产业务

  财务公司的资产业务是其最重要的核心业务,它标志着财务公司自身的发展规模。财务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运用这些资金为企业集团服务,因此,它也体现着对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作用和影响。财务公司主要有以下具体资产业务:

  1.贷款业务。贷款业务是财务公司最主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也是财务公司全部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贷款对象应是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主要是股东单位,不对任何个人发放贷款。

  2.投资业务。财务公司的投资业务是运用资金的一项重要业务。投资的目的和好处,主要是分散资金投放风险,提高安全性,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和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益性。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及其他所有者权益范围内的资金。投资业务一般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3.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贴现是财务公司新开展的为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搞好服务的一项金融业务。票据贴现分为转贴现和再贴现两种。

  4.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种类有多种形式,在企业集团内部主要是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投入的资金,通过租赁期内陆续收取租金的形式逐步收回,租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的成本、资金利息和手续费3部分。

  (二)财务公司的负债业务

  财务公司的负债业务是业务经营的基础和主要的摹本业务,它是扩展资产业务和为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搞好服务的必要前提,也是增加财务公司盈利的先决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具体业务:

  1.存款业务。存款业务分为两类: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2.借款业务。借款是金融机构在存款和自有资本等不能满足资金运用的需要时,从其他渠道借人的资金。财务公司的借人款主要是同业拆借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财务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的借款,主要是过去结转过来的。自1993年整顿金融秩序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再给予再贷款了。

  3.担保鉴证业务。担保鉴证业务是财务公司以保人或证人的身份,接受集团成品单位的委托,以出具保函等形式提供担保和办理鉴证的业务。财务公司办理担保鉴证的业务种类,一般有:付款担保、还款担保、投标担保鉴证、履约担保鉴证、租赁担保鉴证等。

  (三)财务公司的中间业务

  财务公司的中间业务,是不用自己的资金办理企业集团内部所需要的各项金融业务。包括以下具体业务:

  1. 结算业务。财务公司的结算业务主要是货币转账结算,分为内部结算和外部结算两种形式。

  2.代理业务。代理业务分为两部分:

  (1)在集团内部,代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行兑付企业债券和1年期以内的短期融资债券。同时还可代办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和委托评信机构进行资信评级等工作。

  (2)在外部,代理证券公司和国债服务中心发行兑付企业债券和国库券,也可作为承销团的成员,办理发行债券,并收取代理手续费。

  3.委托业务。委托业务,是由委托者对对象、条件、项目和用途等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受托的金融机构必须按其要求办理的业务。

  4.经济咨询业务。经济咨询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者提供其所需要的各种经济信息,回答询问以作决策依据的一种服务业务。经济咨询业务的主要内容有:金融咨询、资金信用调查、投资咨询、国情咨询、经济可行性咨询以及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咨询等。在开展这些咨询业务中,财务公司可以会同集团公司有关专业部门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联合进行。经济咨询业务要收取结清报酬费用,送交的咨询报告和数据资料经委托方认为满意后,双方按规定结清报酬费用。业务报酬费一般由咨询业务费和手续费两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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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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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从同居算起还是从结婚后算起?
[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离婚时,财产分割从同居算起还是从结婚后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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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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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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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从事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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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离婚时,财产分割从同居算起还是从结婚后算起?
[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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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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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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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法人可以管公司财务方面的业务是否可以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以现行公司制度,担任了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等职位的负责人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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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能不能从新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后财产能不能从新分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是否需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问题,本法第四十六条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本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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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回复] 网友提问:
我和丈夫已经结婚6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今年5月份经双方协商同意离婚,并达成了口头协议。但由于各自忙于工作,一直没有时间到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两周之后,他的父亲因突发心梗去世(他的母亲已经在我们结婚前去世)。他的父亲去世后,大家发现了他父亲生前早已偷偷写好并隐藏起来的遗嘱,将所积攒的8万元现金和价值12万元的住宅留给丈夫。鉴于丈夫所继承的财产,前不久我提出对该笔遗产50的主张权利,却遭到丈夫的拒绝。他拒绝的理由主要有3点:
1、两人已经达成口头离婚协议,这笔财产理应已经与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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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我坚持遗产一半的主张权利,他就放弃继承权,由她姐姐继承。请问:这笔财产属他个人所有吗 我是否有权分得这笔遗产
兰女士虽然与丈夫达成了口头离婚协议,但还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他们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然如此,这笔遗产仍然是兰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属夫妻两人共有,兰女士完全可以提出这笔遗产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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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兰女士的实际情况,对这笔遗产兰女士有权主张分得50,如果协商无效,可以向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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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可以看双方能否就争执问题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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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是否需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问题,本法第四十六条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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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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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可以做劳务派遣业务吗
当物业公司派遣员工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并签有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时,该情形应视为劳务派遣。但若无此协议,员工仍在原单位工作,则不应视为劳务派遣,而应按照劳动合同用工模式进行管理和规范。这种区分有助于明确用工性质,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合规用工,避免法律风险。因此,物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用工模式,确保用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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