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乌兰浩特市自治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1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6295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6万余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667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444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1429元
(2)采矿业142301元
(3)制造业9104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0748元
(5)建筑业60880元
(6)批发和零售业7989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4584元
(8)住宿和餐饮业4850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3337元
(10)金融业97446元
(11)房地产业5943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0688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222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2855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5730元
(16)教育9187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9156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498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1234元
二、乌兰浩特市自治区轻微伤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3.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乌兰浩特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乌兰浩特市自治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乌兰浩特市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7.营养费
营养费=乌兰浩特市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营养期
8.住宿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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