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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负担问题?

3.8w浏览 匿名 2020-05-30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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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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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一审判决后要交。一审判决后,败诉方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二审诉讼费应由上诉方预交。待判决时,一般在判决书中确认由败诉方承担,也可以分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全文
    4 2020-12-02 14:34:18
  • 徐岳律师
    徐岳律师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全文
    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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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诉讼费谁负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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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证忘记审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对于驾驶证未能按期进行年检的问题,有以下具体的处理办法和规定:
1、若在一年内未能完成年检:
在驾驶证未按期年检满一年的范围内,驾驶员仍然可以按照常规的流程与手续办理补办年检业务。
也就是说,无论您平时如何对驾驶证进行年检,在办理补办年检业务时,只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即可。
然而,在此期间,驾驶员不得驾车上路,否则将被视为无证驾驶;
2、若超过一年仍未进行年检:
若驾驶证未按期年检的期限已经超过了一年,但尚未达到两年,那么车辆管理部门将会注销该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必须通过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之后,才能够办理补办年检业务;
3、若超过两年仍未进行年检:
对于持有C类驾驶证的驾驶员来说,若驾驶证未按期年检的期限已经超过了两年,那么该驾驶证将被直接宣布失效。
而对于持有A类或B类驾驶证的驾驶员而言,若驾驶证未按期年检的期限同样超过了两年,则驾驶证将会被降级。
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需在三十天之内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降级业务。
如若未能及时办理,车辆管理部门将直接公告注销其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规定。
根据新规,驾驶证未按期年检的注销期限已由原来的两年调整为一年。
此外,若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未超过两年,只要他们能够通过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便可恢复驾驶资格。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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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相对人以及和此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利益关联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非盈利性组织,均享有身为当事人的诉讼权。
反之,若该类有权发起诉讼的公民不幸身亡,则其最近的直系亲属可依法代为提起诉讼。
再来进一步说,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解散或终止,那么接替其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同样具有上诉权。
然而,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才具备诉讼资格:
首先,原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方;
再次,必须有具体且合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最后,所涉及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并且需由受诉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的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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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应该谁负担
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应该由败的那一方进行承担,如果是公共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情况下,应该是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对诉讼标的的厉害关系,进行各自承担负担的金额。诉讼费用是根据案件类型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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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应该谁负担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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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东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领域,将房屋出售给两位买家,即所谓的“一房两售”现象,可能会被视为构成合同诈骗行为。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需具备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等组织形式;
其次,行为人必须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存有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目的;
再次,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有效监管秩序以及公民私人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且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方可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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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费用问题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离婚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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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营业房屋顶漏水由谁来负责维修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此类问题的修复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来承担,因此由此引发的任何损失都将由物业企业来负责赔偿。
其次,鉴于屋顶属于公共区域之范畴,所以物业公司理应负起维修责任。
如若发现漏水现象,这实际上表明物业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其维修义务,因此应当对此类情况进行赔偿。
然而,关于维修费用的支付方式,则应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或者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担(当然也包括责任人)。
再者,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其维修职责,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亦未给予相应赔偿,那么您可以采取拍照取证等措施,同时寻求律师协助,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
1.在与物业公司交涉的过程中,务必保留好录音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同时还需注意诉讼时效不得超过两年。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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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都由败诉方负担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诉讼费用都由败诉方负担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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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房子贷款需要担保人,有风险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他人的担保方,无疑是涉及到诸多风险的。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人需在其所签署的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证范围之内,严格承担起保证责任。
一旦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那么,担保人就理应在其保证责任的约束之下,勇敢地站出来,代替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就保证方式而言,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具体来说,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先诉抗辩权。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并不能立刻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是需要等到主合同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或裁决之后,确认债务人在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然无法履行债务,才能进一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即我们常说的普通保证人,他们并不享有这种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
最后,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它主要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多个方面。
当然,如果保证合同中有其他特别约定的话,则应按照约定的内容来确定保证担保的范围。
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的话,那么,保证人就应该对所有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向侵权人追偿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受害人在启动寻求补偿的程序以及选择适当的补偿方式时,应当采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策略。
即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这两个诉讼请求并无优先顺序之分,可以同时展开。
用人单位以及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相关机构不应强制性的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权方提出索赔,然后才能够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而侵权责任则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的不当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两种法律制度在立法宗旨、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多个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原则上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设计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双向就高补差的程序过于繁琐,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难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经对此类救济程序及其协调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同时进行这两种诉讼。
其次,在涉及民事侵权赔偿的诉讼中,我们应当依据“有限双赔”的规则来确定赔偿范围。
当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发生竞合时,劳动者有权选择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是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之后,作为单位职工应当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和保险赔付,其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事件,劳动者就应当享有相应的待遇。
而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则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相抵。
这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也各不相同。
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并未起到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作用,因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了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得到减轻或豁免。
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来看,除了工伤医疗费用之外,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再获得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医疗费部分不能实现双重赔偿,但是除去医疗费部分,其余部分则可以兼得,这就是所谓的“有限双重赔偿”。
采用这种有限双重赔偿的规则来确定赔偿范围,也是出于对审判实践以及现实情况的综合考虑。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赔偿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诉讼成本支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过错相抵规则的限制等诉讼风险、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以及执行是否到位等等,这些都会导致实际获得全额赔偿的比例较低。
同时,工伤保险待遇具有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质,因此,采用有限双重赔偿的规则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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