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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农村房屋确权

帮助5人 3.3w浏览 匿名 2020-08-08 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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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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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宅基地使用证是自己的,况且上面还有房屋你完全可以确权。宅基地是空的,而你又不在村里这个宅基地应该收回。
    1、户籍不在本村有两种可能:一是原籍在本村,依法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后,户籍迁出的,只要没有其他居所,原有宅基地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二是依法继承,但继承的只是宅基地的地上物,法律意义上没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等地上物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你也可以居住使用,但是不得重建、新建,只能对原有地上物进行修缮。
    2、拆迁补偿的相关情况:若符合上述
    第一项,可以享有完全补偿,即包含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符合上述
    第二项,只享有地上物补偿。
    3、关于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我国自开始试点”农村集体土地全登记“,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今年年初,根据的要求我国在国土部下立了”不动产登记局“,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业所有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海权等合并,有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管理报批。该两项工作的开展就是为了下一步放开集体土地交易限制、成立专门的交易市场做准备。现在,在我国部分地区一开始试点该项工作。
    全文
    7 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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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农村房屋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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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继承农村房屋吗?
农村户口继承农村房屋是可以的,对于继承房屋是不会受到户籍的限制;但对于继承者只可以继承房屋而对于宅基地是没有权利继承的;但是可以有使用的权利,对于此情形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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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农村户口是否还能房屋确权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迁出农村户口是否还能房屋确权,农村房屋确权的材料和程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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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员工产假明确不再上班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雇主擅自要求女性员工签署孕妇停薪留职协议,无疑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此类停薪留职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为了妥善解决和降低女性员工在职场中由于生理特性所引发的特殊困境,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权益,我国国务院已正式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开车撞了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驾车碰撞事故的正确处理方式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作为驾驶者要做的就是立刻制动并停靠车辆,确保现场完整无缺,这个步骤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若不幸导致人员伤亡,必须立即进行抢救工作,同时拨打报警电话。
在抢救过程中,如果因抢救需要而改变了现场原貌,应当做好标记以示位置。
第三,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在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应当立即撤离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否则,就应该立即向警方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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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有哪些区别?
农村房屋拆迁时,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拆迁补偿上面,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可以给予安置补助费,而费农业户口的人员则不能享受安置补助费,也不能得到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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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进行了网签没给钱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催告方式来敦促对方尽快支付所拖欠的款项。
然而,如果经过多次提醒之后,对方仍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那么我方有权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在此种情形之下,应视为买家违反了合同约定,作为卖方,我们有权力依法没收不良买家所缴纳的所有定金,同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其提出相应的违约索赔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自身义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则必须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法律规定,若合同一方已经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意向,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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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农村的非农户口怎么确定
1、户口本上写的非农业人口就不算农村居民。2、户口所在地在农村并居住在农村也跟农业户口享受的待遇不一样。3、在部分地区已实行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区别了,可以去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当地是否实行这个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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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门新村二期延期交房的原因及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产的赔偿标准,具体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以下列举常见情形供参考:
1.若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在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之中已经就延期交付房产的违约金金额作出了明确约定,那么双方可根据该合同中的约定来确认相应的赔偿标准;
若是在合同中未对该事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则可以参照已交付房价总额,并依循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及逾期时长等因素,计算得出赔偿标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将违约金设定为每延迟一天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当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降低要求时,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其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这一标准作为衡量尺度,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3.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其遭受损失为由提出提高要求,则应以违约行为给其带来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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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是不是农村户口
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属于农业户口。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2014年起,取消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按照城镇化的设计,到2020年中国将有1亿人口从农业户口转成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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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村里修下水道占用房屋庭院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集体排水沟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范畴内的公共设施,其建设旨在为广大农村集体经济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然而,如果私人擅自在集体排水沟上建设庭院,无疑就构成了对集体土地资源的非法侵占,这不仅违反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且还可能对排水系统的正常运作产生负面影响,导致排水不畅、积涝等问题的出现,从而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以及潜在的卫生安全隐患。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还将直接阻碍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农村集体经济所拥有的公共设施权益,从而对农村经济的繁荣进步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构成威胁。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农村个人占用集体排水沟修建庭院的行为实属违法之举,应当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与制止。
同时,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与规划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及其公共设施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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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法律上有哪些分类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房屋产权属性的划分,可将其总括为八大类别:
1.国有房产。
这类房产由国家所有。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下三个子类别:
直管产、自管产及军产。
其中,直管产又可细分为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以及拨用产等多个层次。
2.集体所有房产。
此类房产系由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兴建或购置而成。
3.私有房产。
涵盖了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兴建或购置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兴建或购置的房产。
4.联营企业房产。
此类型房产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共同组建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后投资兴建或购置而成。
5.股份制企业房产。
此类房产由股份制企业投资兴建或购置。
6.港、澳、台胞房产。
具体可细分为合资产、合作产与独资产等多种形式。
7.涉外房产。
主要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投资兴建或购置的房产,可再细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企产和外产等多个类别。
8.其他产。
凡不属于上述各类别的房产,皆归入此类。
具体包含四种类型:
其他产、代管产、宗教产以及社团产。
9.期房。
是指开发商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这段时间内所销售的商品房,被称之为期房。
消费者在购买此阶段的商品房时应签订预售合同。
10.有限产权房。
这个概念是指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按照相关政策以标准价购得的住房,或者在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的补贴,从而使房屋所有人对该房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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