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征收土地应报国家批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0-09-11 贵州黔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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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土地应报国家批准的流程是怎样的
    报批流程
    一、征地申请
    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二、政策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三、勘测定界。
    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四、发布征地预公告。
    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
    五、征地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六、社会保障情况调查。
    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七、社会保障方案审查。
    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
    八、组织征地听证。
    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
    九、征地报批。
    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审批;
    十、缴纳报批费用。
    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批准流程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地的实施程序 :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全文
    11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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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报批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该点要注意公告的发布主体,只有上述规定的机关单位才有权发布。在实际的拆迁中,后期因公告主体不合格而引起的诉讼也有很多现实案件,这是被征收拆迁人要尤为关注的点。2征询村民意见.3组织听证4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5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6上报审批7征用土地公告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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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漏水怎么起诉起诉流程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遇到房屋漏水问题时,需依法依规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首先,当事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件,有关该房屋的所有权和质量保证书等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立案申请。
待法院接受立案申请并出具通知后,各方(即原告与被告)均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他们需要准备详细的文字描述及相关视频图片资料,以记录漏水区域及其形成原因;
同时还需提交检测报告或其他鉴定依据等实质性数据材料。
等待法院送发出席审判开庭的公告之后,法院会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另行通知各方开庭的具体时间。
届时,各方都需携带齐全上述所述资料按时出席法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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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证办理周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办理时限以及所需材料完备程度,若经地籍勘查与权属审核均满足发放证书的相关规定,初始登记的处理时间应在自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的六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而对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其处理时间则应在自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
至于土地其他权利的登记及其变更登记,其处理时间则应在自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规则(修正)》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办理外经证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认证的全称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为了实现这一申办流程,我们有必要进行以下操作步骤:
首先是受理审批阶段
(1)验证纳税人所出示的相关凭证的有效性;
(2)对申请人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关注表格填写的完整性以及其逻辑关联,确保所有印章皆已齐备;
(3)对于纸质资料不够完善之处或者表格相应条款填写不符规定,应在现场即时向申请人一次性明确指出并要求他们予以更正或重新填报。
其次在完成核实之后确认表格信息无误的情况下,我们将核准纳税人提出的外出经营申请。
并将结果录入电脑系统中,以此编制成合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加盖公章后交付给纳税人。
最后,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我们要求他们交付以下材料:
(1)需要提供三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需确保《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完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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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报批前 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征地报批前程序主要就是征地告知、征地调查确认、组织征地听证,最后才能进行征地工作。面对公民抱有抵触不配合的情绪就要求政府在例如征地的工作中有必要设定合法的报批前程序以向公民宣告其合法性,否则很容易被公民认定为是程序违法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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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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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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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申请一般纳税人公司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A)若涉案事项不涉及任何财产关系,则案件处理费用为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不等;
(B)若是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我们将依据每件基础服务的收费标准,收取1,000元至2,000元的费用。
倘若争议涉及的财产标的金额超过10,000元,那么我们会按照如下方式,按照不同金额范围采用相应的收费比例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争议财产标的额在以下各档金额内的,分别适用不同的计费比率:
1)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时,适用5%至6%的比率;
2)接下来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区间内,则适用于4%至5%的收费比率;
3)而对于超出前面两个范围、即达到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乃至更高级别的,适用的收费比例则是3%至4%;
4)最后,对于财产标的额超过50,000,001元的情况,仅适用2%至3%的收费比率。
在所有情形中,超过500,000,001元的部分,则仅须缴纳费用的0.5%至1%即可。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现行刑法典中并无特定罪名将“套取国家资金”纳入其中,然而关键在于对套取之后的行为予以判断,其中如若涉及个人私自占有的情况则会被判定为贪污罪,而若是以单位名义向他人进行分配,那么就可能涉及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指控。
对于套取国家资金应如何辨别是否构成贪污罪,其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首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层面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具备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该种行为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法上的财物且这一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
第三,被告人需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却依然为之的主观意图;
最后,行为人的做法主要呈现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征。
而针对于套取国家资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情况,评价该行为的关键因素包括:
首先,所侵害的首要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以及这部分财产的相关所有权;其次,必须满足私分国有资产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要求;
再次,行为的实施方可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正规单位;最后,尽管此类犯罪一般作为单位犯罪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仅针对该类犯罪中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施加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顺序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到一房多售问题的处置顺序的相关法律条文,其主要依据乃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须知,不动产权利的设定、改变、赠与以及消亡,只要已经过依法登记,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若未曾进行登记,则无法律效力,但若根据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情形,此种例外也得以适用。
于是乎,在对一房多售的纠纷作出裁决之时,通常遵照以下逻辑顺序予以处置:
只有当其中某一买者已成功完成了对所购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才享有优先履行权。
换句话说,若有一位买家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他自然会被给予优先进场的权利。
倘若是所有买家都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但其中某一方已实际合法地占有使用着该房屋,则这名买家同样会被赋予优先履约的资格。
而若所有买家均未成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亦未实际合法地占用房屋,在此种场合下,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应当结合考虑各买受人在支付款项方面金额大小及支付时间上的前后差异,以及是否曾经办理过网签备案手续,以及各项买卖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等多项因素,从而合理公正地决定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问题。
务必谨记,若卖方蓄意隐瞒其已将房屋出售的真实情况,甚至怀着不良用心对同一房屋数次销售予他人,如此行为极易导致卖方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对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一房多售问题的处理,同时还要参照具体的法律条规与司法实践状况来确立处理的先后次序,并且始终要坚守公平、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去处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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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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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父母房屋买卖给子女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父母将房产以卖购方式转让予子女的过程,其详细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由父母与子女共同签署正式的买卖协议;接着,在合同签署完毕之后,持有相关的房地产权籍证明文件以及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所有相关文件,向所属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之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紧接着,他们还会对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同时需要对欲交易的房地产进行现场的实地勘察并进行价值评估;
最后,作为交易的一方当事人需按规定缴付相关的税费,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则会为相关房屋办理合法的产权变更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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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进行继承。
本文将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剖析并分析其中的原因所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特点,它是一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通过家庭承包形式获得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主体并非单一个体,而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
换言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施的,并且依赖于农户成员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先决条件。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家庭承包方式所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属于整个农户家庭,而非仅仅属于某个家庭成员。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承包经营权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其主要宗旨在于为承包农户的所有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非仅仅作为成员的个人财产存在。
在承包期限内,即使承包户中出现个别成员离世或者部分成员离世的情况,承包地仍然会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涉及到继承问题。
然而,如果承包户中的所有成员都已经去世,那么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收归村集体组织进行统一管理。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被继承,这是由其自身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所决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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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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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房子要拆了会赔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各种交通意外事故之中,若肇事方为全责一方,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对此负起赔偿之责。
具体的赔偿范围通常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将按照医院针对伤员所提供治疗过程中的实际花费,并凭借相关发票予以支付所需款项。
2.误工费用。
此部分费用需参照伤员由于该次事故而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情况来确定。
若伤员拥有稳定且具体的收入来源,那么其损失的收入将被视为衡量标准;若其无固定职业亦或收入来源,则会依据当地同行业从业者的中等收入水平来拟定赔偿数额。
3.护理费用。
如伤员在住院期间需要他人照料,且护理人员有工作并且自己也拥有固定收入,那么其护理费用将依照误工费原则来计算收取;但若护理人员本身无业,则按照事故所在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额作为计算基准。
4.交通费用。
这项赔偿金额需以实际且必要的交通开支为准,并据此开具相应发票给予报销。
5.住宿费用。
这部分支出是按照事故所在地国家行政机关一般职员出差住宿标准的规定来计算的,于支付时需附上准确的住宿发票。
6.住院伙食补贴。
它是以我国政府机关行政部门出差伙食补贴的现行标准作为参考依据来核算的。
7.营养费用。
根据患伤者的康复需求,申请方可以请求支付对应的营养辅助费用。
8.残疾赔偿金。
若由于事故引发了永久性身体损伤造成残废,保险公司将会根据致残程度以及个人收入情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做出合理赔偿。
9.辅助设备费用。
若伤员罹患残疾且必需装配某种补偿性能的器具以减轻病痛,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相关费用的偿付请求。
10.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
假设不幸事件导致了人员的丧失生命,那么保险公司会依循相关规定,为死者家属提供必要的丧葬支持与死亡赔偿。
需特别提醒的是,若伤者或受害人家属对于赔款数额持有疑义,他们可能有必要寻求法律援助以达至公正结果。
故而在处理这类型事故时,专家律师的意见可以提供有力保障,确保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面落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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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走完以后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包括:
首先,执行该项措施的机构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
其次,对于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人而言,需处于他本人的自愿行为下,并要求其主动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作为保障措施;
第三,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被取保候审者未经相应执行机关批准许可,不可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以及所属县级单位,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他人提供证言、毁损证据、串通口供或进行虚假陈述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此外,还需要严格遵守随时到场的原则;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手段,但最长时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这一方式,其最长期限则不得超出六个月。并且在此期间,司法程序不应被打断,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应保持连贯性,其中涉嫌的案件仍应当进行侦查、起诉以及审理等环节。
至于合法申请取保候审所需满足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可能涉及到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这样的处罚范围;
其二,倘若预期将遭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但若实施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话;
其三,属于应当进行逮捕,然而由于现正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进行羁押,像这种因为患病从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其四,依法应当进行逮捕,但如果当事人正在孕期或者为哺乳期内的婴儿母亲;
其五,当一名已经被依法拘留过的犯罪嫌疑犯,经过一系列审查后,发现需要进行逮捕却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进行;
其六,已经被逮捕并关押着的犯罪嫌疑犯和被告人,如果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暂时不能完成结案工作,且经过考虑之后认为他们在取保候审之中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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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金额鉴定:
(一)被告人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总价值在人民币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总价值达到了十万元以上;(三)被告人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总次数超过十次,或有三次以上行为并且其总价值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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