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们国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法院有权利撤回其在司法程序中的拍卖委托事宜,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据以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被依法撤销;
其次是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在此次执行案件中拥有利益的执行债权人主动提出并撤回其有关执行申请;
最后是经由公证机关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而该文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经人民法院审理并确认后已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