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是动产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设立的,小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都可以拿来抵押,这些东西又总是处于交易之中,所以抵押物的数量和价值一直在上下浮动,因此在实现抵押权时要确定抵押物的范围,这种范围最好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换句话说,不能影响市场上的善意第三人。因此有“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符合里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浮动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