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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还享受什么待遇

帮助5人 3w浏览 匿名 2021-03-11 辽宁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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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发生工伤,能享受以下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熊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08年7月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熊某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8年10月31日,熊某在机械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2009年3月19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5日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后熊某领取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52000元。熊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工伤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熊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熊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49378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熊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熊某不服,遂诉至。一审经审理后认为,现机械公司已经为熊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熊某也已经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故熊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熊某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最后二审判决驳回了熊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这里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综合保险的,则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综合保险的,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全文
    14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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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还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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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享受什么待遇?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4、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5、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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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在商场外围通道受伤可以找商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您在商场外围通道遭受伤害之后,您或许有资格向商场请求赔偿,然而这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您受伤的具体缘由、商场对于此类情况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所在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商场应该承担起维护其经营场所安全性的责任,同时也需采取必要且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各类意外事件的发生。
若您在商场外围通道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商场的疏忽大意或是管理不当所致,那么您便有可能向商场提出赔偿要求。
在决定进行索赔之前,您可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搜集:
尽全力搜集相关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照片、您受伤的详细情况、目击者的证言等等,以便证实商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或疏忽之处。
2.医疗记录:
尽快接受医疗救治,并妥善保管相关的医疗记录,以此证明您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整个治疗过程。
3.与商场沟通:
向商场管理层报告此次事故,并索取他们的相关记录及回应。
部分商场可能会主动提供赔偿或协助解决问题。
4.咨询法律专家:
倘若您坚信商场负有责任,而商场却拒绝提供赔偿,或者您对法律程序并不熟悉,我们强烈建议您咨询一位专业的律师,以便深入了解您的权益以及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
最后,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您是否有资格获得赔偿,都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以及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做出判断。
因此,在与商场取得联系并搜集到足够的证据之后,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为详尽的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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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享受哪些待遇?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4、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5、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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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不动产销售增值税确认时间是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当纳税人提供了应税服务并且已经收到了销售款项,或者是在收取销售款项时取得了有效的证据,那么此时便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其次,如果纳税人选择先开具发票的话,那么他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便是开具发票的那一天。
所谓的“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完成之后所收到的款项;
而“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是根据书面合同中所规定的付款日期来计算,换句话说,就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付款日期当天,才会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若是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中没有确定付款日期的情况下,那么其纳税义务的产生应当是在应税服务完成之际。
接下来还有两个具体的例子:
对于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言,如果采取预收款方式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便会在收到预收款的那一刻立即出现;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纳税人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所列示的视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那么他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会是他们提供的应税服务彻底完成的那天。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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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待遇: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2、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具体内容看文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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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醉驾认罪认罚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醉酒驾车的驾驶员,其应缴罚金的标准为:
倘若仅仅只是饮用含有酒精含量饮料后驾驶非营业性机动车辆,则需缴纳至少1000元至2000元的罚金,同时被扣除12分之江苏华行六个月的驾照;
如若当时正值饮洒之后且涉及到运营性质的机动车,那么罚款金额将高达5000元,同样会被扣除12分之江苏华行,并面临15天以下的拘留处罚,此外,在未来五年内,该驾驶员将无法再次获得驾照。
而对于那些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他们的驾照将会被吊销,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他们仍需要在今后的五年间完成驾驶证水平测试才能重获驾驶资格。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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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什么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4、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5、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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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儿子在学校受伤了谁的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10周岁以下的部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儿童群体)在校内遭受人身损害,应由其所在所属的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然而,若教育机构能够充分证实己方已全面履行了必要的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之责。
至于对10岁及以上的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未成年人群体)在校内遭受人身损害,若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教育与管理职责者,亦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孩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由校外第三方所致,并且教育机构在此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管理职责,那么该教育机构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教育机构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具体而言,如果教育机构所提供的设施、场地、教学用具或者饮食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孩子受伤,同时教育机构又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教育机构就必须对此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如果孩子是因为遭到其他同龄学生的伤害而产生人身损害,那么就需要明确侵权责任人,即受害孩子应该寻找侵权人的法定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机构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
总的来说,教育机构是否需要为您的孩子在学校内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综合考虑教育机构的责任以及孩子的安全保障需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车祸受伤误工费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伤害所导致的误工费用赔偿额,应当依据受害者的真实收入状况以及误工期长短进行确定。
以下详细解释:
在受害人具备稳定收入的情况下,误工费用则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予以计算;
若受害人并不拥有稳定收入,那么便可参考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算标准;
若受害人无法提供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相关证据,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者相似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另外,误工期的长短也需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材料来加以确认。
倘若受害人因伤情严重而导致长期误工,那么误工期便可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为止。
在计算误工费用时,受害人可能需要提交工资单、纳税证明等相关文件以证明自身的收入状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停车场醉驾如何对待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停车场内醉驾行为的惩处措施与常规公路上醉驾的惩处方式并无二致。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将会遭到严格的法律制裁。
详细而言,凡驾驶员体内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100毫升时,即被视为醉驾,将面临着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严厉处罚。
若醉酒驾驶的为运营性质的机动车,其所受处罚力度将更为严苛,包括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之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之后,亦不得再从事运营机动车驾驶工作。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即便仅仅是在停车场内醉驾,由于停车场同样属于道路范畴,故此种醉驾行为仍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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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待遇退休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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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电瓶车闯红灯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电动车在交通信号灯为红色时穿越道路确实会被记录下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主要是因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它们通常应在专属的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
然而,与此同时,非机动车道往往并未设置专门用于拍摄闯红灯行为车辆的监控设备,因此,电动车在经过红绿灯路口时的违规行为很有可能无法被记录下来。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电动车驾驶员选择将车辆驶入机动车道,他们仍然有可能因闯红灯而被捕获到相关的交通违法证据。
当然,具体会否受到处罚则需要根据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条例来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一)遇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的;(二)遇放行信号通过路口时,不依次通过的;(三)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四)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辆不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五)汽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的;(六)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机动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七)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八)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九)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抛撒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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