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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有什么步骤

帮助5人 4.5w浏览 匿名 2022-07-30 河南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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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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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步骤如下: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如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全文
    10 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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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主要验收什么
竣工验收报告一般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单项总结或素材,由建设单位汇总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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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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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验收是竣工验收吗
是的。工程竣工必须通过五方主体竣工验收合格方才算竣工。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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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对账的基本方法和步骤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账户核对的整体流程可主要划分为账证核对、账账核对以及账实核对三项。
首先,所谓的账证核对,即通过对照账簿中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检查和核实,以确保两者之间在时间上是否一致、凭证字号是否对应、内容表述是否一致、金额数值是否相等,同时还需确认记账方向是否吻合,从而实现账证相符的目标。
其次,账账核对则涵盖了多个方面,如总分类账簿之间的核对、总分类账簿与其下属明细分类账簿之间的核对、总分类账簿与序时账簿之间的核对,以及明细分类账簿之间的核对等等。
最后,账实核对则是针对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账面余额与实际存在的数额之间进行的核对。
换言之,对账就是对账簿记录进行的一种核对操作,也可以理解为对账目的核对过程。
通常情况下,对账工作会在记账完成后、结账前进行,也就是在每个月的月末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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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验收什么东西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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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交通事故代步费属于间接费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现行法例中,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间接损失通常不予赔偿;
而针对人身伤害的案件,则鲜少涉及到间接损失的问题。
然而,如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那么在具备相关证据的前提下,法院亦会对其提出的理赔请求予以支持。
例如,因交通事故而错失与重要客户进行洽谈的机会,部分人士可能将此视为潜在的间接经济损失。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合理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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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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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如何质证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民事司法审判的实践过程中,证据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证据可以作为有力支撑,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精确无误的判断。
然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质量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三项基本特征,只有当上述三个方面均得到满足时,该证据方可被认定为具有效力的证据。
接下来,就让我们详细解读一下在质证阶段的具体流程及其注意事项:
首先,在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并递交的证据之后,我们应当立即与之进行深度的沟通交流,结合证据所必需的三大要素——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明确质证的重点和方向。然后,我们需要向当事人询问这些证据的实际存在情况,并探讨对于我方不利的证据是否存在否定其真实性的可能。
其次,在整个质证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以下的总体原则:以证据的“三性”为核心,全面展开各项工作,包括认真倾听对方在提供证据时所欲表达的观点,紧紧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提问、辩论、审查和裁决,同时逐步识别和评估每一份证据的价值和意义。
最后,我们还会针对一些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证据类型,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我们向您介绍驾照年度审查的相关规定与内容。
其中主要包括对存在于道路交通中的不安全行为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的详细审核,对于身体状况是否符合驾驶要求也有严格把控,另外还需要了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状况,以及在记满12分之后如何进行必要的学习和考试的事实情况。而在汽车驾驶证的年度审查方面,同样需要审核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处理过程的具体情况;
其次是驾驶人的身体条件是否满足驾驶需求;
第三则是需要检查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的情况以及在记满12分以后,是否参加了相应的学习和考试。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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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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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破产拍卖三次流拍下一步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企业破产拍卖过程中,若出现流拍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可斟酌适当降低保留价格,降价幅度应不超过百分之二十,随后进行再次拍卖;
其次,在经过三次流拍之后,需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对已拍卖的股权进行折现,用以偿还债权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拍卖行为必须确立保留价格。对于保留价格的制定,则应由人民法院参考评估价值而定;若未进行过评估,则要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且此过程中还需要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所确定的保留价格,在首次拍卖时,须保证不低于评估价值或市场价格的百分之八十;
然而,如若出现流拍现象,那么在进行下一轮拍卖时,便可酌情降低保留价格,但是每次降价的额度都不能超过上一次保留价格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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