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由于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二稿明确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