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爸是包工程的,我回国后就让我接受家族企业,可是我不懂,请问一下一建施工项目管理有哪些,谢谢了?

帮助5人 1.6k浏览 匿名 2017-10-07 西藏林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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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施工项目管理有以下:
    ()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
    (2)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
    (3)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
    (4)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5)制定内部计酬办法;
    (6)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
    (7)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
    (8)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
    (9)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力。
    项目经理应承担施工安全和质量的责任,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项目经理对施工承担全面管理的责任: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在国际上,由于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的一个工作岗位,项目经理的责任则由企业领导根据企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以及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企业针对每个项目有十分明确的管理职能分工表,在该表中明确项目经理对哪些任务承担策划、决策、执行、检查等职能,其将承担的则是相应的策划、决策、执行、检查的责任。
    项目经理由于主观原因,或由于工作失误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将追究的主要是其法律责任,企业将追究的主要是其经济责任,但是,如果由于项目经理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企业的损失,企业也有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文
    6 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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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
1、对于每一次可以参与投标的机会,施工单位都应从其经营战略的角度出发,作出是否投标争取承揽该项工程施工任务的决策。2、如果决定投标,则应马上从多方面、多渠道地尽可能地获取大量信息,继而进行认真分析梳理,作出判断。3、编制投标书,进行投标。4、若中标,则与招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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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破产终结保留管理人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我们又必须再次强调:
首先,关于那些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前已经进入诉讼阶段或是未决仲裁的案件,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管理人仍然有义务去继续执行诉讼或仲裁代表这一职责。
原因在于此项工作实际上构成了管理人尚未结束的职能范畴,同时考虑到破产债权人之整体利益,这亦是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职能所在。
其次,关于在破产程序终止前已经开展,并被纳入破产财产清理事务当中的那些未能收回的财产,即便在这个时候,管理人仍然需要担负起清算这些财产的职责。
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些未收回的财物实质上已经成为全体债权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而管理人所从事的清算活动,其目的并非为了破产债务人本身,而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对于那些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前尚未开始的诉讼或仲裁,以及尚未得到确认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后,管理人将无法再以破产债务人的名义继续参与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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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农村参建房拆迁问题有何依据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建筑物违建系农民家庭中唯一居所,在此种情形之下,此类建筑可能面临强制性拆除之命运。
2.倘若一个家庭持有过多住宅地,其数量超过了当地法律所规定的"一户一宅"政策标准,且该等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为合法继承所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并不将这些已建成的房屋强行收回,而更倾向于采用试点超标宅基地付费制度、宅基地有偿退出以及宅基地转让等方式来加以处理。
3.对于那些未按法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该证书规定进行建造的违建建筑而言,在适当的处罚(如罚款)、纠正错误和补办相关证件后,这类建筑也将得以保留,而非遭到拆除。
4.对于那些在早期虽属违建但现今却符合相关要求的农业发展设施,尽管其在早期曾被视为违建,但如今仍将予以保留,而非予以拆除。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发卡行持卡人使用该项服务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代收代付业务的合法性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1、如果该项业务属于非法性质,那么很可能会涉及到非法经营这类违法行为;
2、如果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代收代付业务便可以被认定为合法合规的。
首先,代收代付业务的实施需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支撑;
2、支付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够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主体或者自然人;
3、向个人支付的佣金,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另行规定,否则其比例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百分之五。
其次,代收代付业务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代收上缴款项;
2、代收代付货款;
3、代管福利账户;
4、代收代付公共事业费用;
5、代收代付有价证券款项;
6、代收代付其他约定款项。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收代付业务便是合法的。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具备开展代收代付业务资质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并且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应涵盖相应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或银行卡收单等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024农村建房三个证件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农村集体土地所涉的"三证"分别为:
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这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占有的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收益以及处分权益的法律认可证书;
其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是农民集体及个人在进行非农业建设时,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权利证明文件;
最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这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式,它赋予了农村居民在依法获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以及有限制处分的法定权利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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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
其包含的工作1、协助前期与写作部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2、做好工程项目各项招投标工作(招标、议标、评标、决标等)。3、做好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补充合同、施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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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清欠工作存在问题及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处理债权债务问题的有效策略:
首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并按步骤逐步进行清晰化的处理,对于每笔交易,我们可以选择完成全额清算或者分阶段逐笔清算的方式;
其次,我们可以采取将某个特定时期内的所有交易进行汇总分析的方法,进而得出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的净额清算结果;
再次,我们也可以针对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全部交易的余额展开轧差操作,然后根据轧差后得到的净额,由交易双方进行交割清算的工作;
最后,我们还可以考虑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针对他们所达成的所有交易的应收应付情况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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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目标有哪些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企业管理的核心是工程项目,管理不断建造出社会认可,业主满意的建筑产品,而施工现场管理则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也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关键。对施工现场实施科学的管理,是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声誉,获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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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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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
其包含的工作1、协助前期与写作部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2、做好工程项目各项招投标工作(招标、议标、评标、决标等)。3、做好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补充合同、施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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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什么时间实施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老人尚在人间之时,他们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他人对此没有任何权力进行分割。
倘若有企图非法瓜分老人财产的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无疑将构成严重的侵权行为,并有可能因此面临来自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当老人不幸离世后,其合法财产自然而然地会被其合法继承人所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所有者对于自身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
同样,根据该法规定,老年人群体对于个人财产,也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他们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均不得对此进行干预,更不得采用盗窃、欺诈、强制索要等手段来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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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措施有哪些?
1、施工质量的管理,项目实施阶段是形成最终建筑产品质量的重要阶段,因此施工质量的管理是施工管理的重点。2、施工成本的管理。3、工程进度与现场安全的管理。4、信息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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