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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没有过户,房主去世

4.5w浏览 匿名 2024-04-16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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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去世过户有期限吗?
房主去世过户没有期限的限制,但是需要尽早的办理。房主去世之后如果要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话,是可以通过房屋公证继承的方式来完成的,但是是需要出具书面的公证书的,这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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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子主人去世怎么过户?
在买二手房或者其他已经有主人的房屋时可能会出现交易过程中还没有过户而原主人已经去世的情况,那么,原房子主人去世怎么过户?其实就算主人去世了只要有相关的交易材料以及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就可以继续到相关部门过户的。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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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学生课间打架受伤班主任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学生在校期间内发生的肢体冲突事件中,教师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对此类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有义务立即展开对受害学生的救助措施,且必须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处理;如果情况允许的话,还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等必要手段进行施救。对于伤害程度较为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应该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汇报;若涉及到重大伤亡事故的话,教育行政部门也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更高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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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户主去世如何更换户主?
户主去世后应该携带户口本,户主死亡证明,先到派出所去注销户主的户口,在申领新的户口本就可以更换户主了。户主其实就是在户口本上面填写一户的负责人,一般家里面的户主去世以后,到底谁担任新的户主可以有其他成年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实际上户主也没有什么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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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可以主张经济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除非是用人单位仍然主动维持或者在原来基础上提升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来进行续签,而劳动者却坚决反对这种续签行为的特殊情况之外,所有因合同期满导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走到最后一刻时,倘若用人单位能以诚恳的态度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并且劳动者愿意接受降薪的方案,那么这份劳动合同就应该得以延续下去。反之,若劳动者无法接受这样的降薪方案,那么双方就应该按照法律程序终止这份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它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那些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可以获得相当于一年的经济补偿;而对于那些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则可以获得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追偿权能否主张违约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追偿权之争归类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纠纷类型,即在签署了担保合同时,倘若担保方代替违约债务人履行完欠款义务,则他们将获得向债务人行使追偿的合法权益。【关于连带债务人份额的判断及其追偿权问题】在处理连带债务人之间因份额难以确定而引发的纷争时,可以默认为各人拥有相同份额。如果其中某位连带债务人实际上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其原有份额,他便有权针对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他们进行追偿,并且在此过程中,他还能享受到与债权人同等的权利,但必须确保这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也可向该债务人主张。若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应尽的分担份额,那么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照比例分摊。【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相关规定】当保证人承担起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他们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之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与债权人对债务人同样的权利,但同样要确保这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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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户主已去世如何办理过户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房产证户主已去世如何办理过户,继承房产的分割方法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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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业主不满意业委会决定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所做出的决策持有异议,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加以解决: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倘若业主委员会的决策触犯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那么受到影响的业主便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权益的侵犯必须具备实质性,比如影响到业主的知情权或者收益权等方面。
然而,如果仅仅是业主个人主观上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策存在问题,而实际上并未构成任何违法行为,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不会予以受理。借助行政途径解决争议。若业主委员会的决策违反了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物业所在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勒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甚至撤销相关决定,同时将此决定通知所有业主知晓。开展内部沟通与改进工作。业主可以组织一支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志愿者团队,与业主委员会展开深入会谈,提出有关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业主还可以通过公开张贴公示文件的形式,广泛收集其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而组建定期的讨论小组,以此推动小区治理水平的提升。罢免及改选业主委员会成员。若业主委员会未能积极回应业主们的诉求,业主们则可以发起签名运动,呼吁罢免现有业主委员会成员,并进行重新选举。在此过程中,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并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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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户主去世房屋如何确权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户主去世房屋如何确权,配偶一方死亡房产怎么过户第一: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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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电瓶车撞轿车主次责任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产生碰撞事故后的责任划分之问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及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所实施行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如果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而直接导致了该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全权负责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失行为,将会按照其过错过错的大小和轻重程度,各自承当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乃至次要责任。在所有参与的当事人中没有明显过错者,则无需对事故负任何责任。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引发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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