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累计平均薪酬为基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前十二个月内所有可得薪酬的平均薪酬即称为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时所产生的赔偿费用金额方面的规定如下:
(1)在雇佣关系持续一年后被解雇或终止合同时,应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其自然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
(2)如果该雇员被聘用已达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整年计算补偿金额,也就是发放等同于一个月自然月收入的赔偿费;
(3)若雇员的雇佣期限仅有六个月或更短时间,则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自然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