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听证程序中,应该看见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其相关参与者在场,这是为了确保各方在程序中能够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以及拥有相同的发言权和申辩机会。
双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各自担负着举证责任,以证实其观点与主张。
对于对方所展示出的所有实物证据,皆有权进行合理性审查。
2、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原则上听证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除非涉及到法律禁止公开审理的案件特殊情况。
3、听证活动可以由一位审判员作为主持人,或者组成二至多位审判员共同开展,同时密切配合书记员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4、在听证阶段,审核重点应当针对再审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展开,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对整宗案件进行全面的听取和核实。
5、在听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都可以自行聘请律师代表其出席,增强表达和保护权益的能力。
6、在询问过程中,当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提出反证请求时,审理员有权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尽快向法庭提供相关反证材料,并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再次召开发起听证的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第二十条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
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