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罪犯积极主动地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使得警方能够成功侦破其他复杂案件等符合立功条件的情况,法院有可能对其酌情从轻或减轻刑罚;而如果他们表现出重大立功的情节,那么法院完全有可能考虑减轻甚至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
如果罪犯在犯下罪行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坦白交代问题,同时还具备重大立功表现,那么这种悔过表现应该得到充分肯定和认可,法院也很可能对其大幅度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