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阁下所提及之"网签价格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是否构成阴阳合同"的疑问,此问题极有可能牵涉到合同争议领域的一项关键议题。
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须先澄清何谓"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当事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基于非法避税或者规避其他法律法规等不可告人的动机,达成两份甚至数份实质内容互异的合同协议。
其中一份契约备受关注并进行公开展示及备案(又称阳合同),而另一份则实际执行(隐秘操控的部分称为阴合同)。
以阁下的情境而言,若网签价格(也就是已经公示披露的备案价格)与实际成交价存在显著差异,并且这种明显差异是出自逃避法律、税费负担等不正当意图,那么这种情形无疑属于阴阳合同的范畴。
但是,我们亦必须强调并非所有网签价格与实际成交价差别较大的案例均可简单地归结为阴阳合同。
倘若这一差异仅仅是由市场变动、买卖双方就价格协商的灵活空间等合理商业行为引发,且并无任何非法企图,那么这种现象便不一定能被判定为阴阳合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宣告无效。
这便意味着,若网签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距源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恶意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那么这样的合同行为则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总之,网签价格与实际成交价的差异或许确实构成了阴阳合同,但最终的司法认定需依循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性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