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期间,若男方未能按时交付子女抚育费用,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暨母亲,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离婚之后,无论子女最终判归哪一方进行直接抚养,未获得实际抚养权的另一方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具体而言,支付抚养费的金额以及付款周期的长短,是由两造协商确定的结果;
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须交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条文作出公正裁决。
依据我国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作为没有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必须履行支付子女抚育费的责任。对于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未成年子女或是无法独立生存的成年子女都具备向其父母索求抚养费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