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处分及刑事惩戒能够共行存在,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行政处分属于承担行政责任的途径,而刑事惩戒则属于承当刑事责任的手段,这两者并非相同的概念。
然而,对于同一种行为而言,根据法规本应受到行政处分和刑事惩戒的情形下,其中拘禁期限可与拘役或有期徒刑互相抵消,而罚款金额亦可以与罚金进行抵扣。
公权力机关已对此类事件做出了相应的行政调整决定的,应当附上相关卷宗;
其次,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还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那么在依法做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亦需告知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关于刑事惩戒与行政处分之间的主要差异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是法律后效应的不同,刑事惩戒作为各类处罚措施中最严酷的一种强制方式,其足以剥夺被强制者的财产所有权,进一步地,还可能剥夺其政治权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
相比之下,行政处分并不涉及到政治权益与人身自由方面的问题;其次,这两种罚责的适用对象也不尽相同,刑事惩教只针对犯罪分子实施,而行政处分只能对那些违反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法律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