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界定为“存续”企业的组织,其运营状况相应地面向公众开放且能够提供就业机会。
经过改革与重构之后,这样的企业可能会转型成为集资公司或者母公司,而它们也可以以未上市企业的形式存在于市场中。
这些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存续”企业。
所谓的“在业”,实际上是指企业处于一种常态化、持续性的营业状态当中,它是企业活动的基本形态。
另一方面,“存续”这一状态则代表着尽管某个企业实体依然存在,但却已停止运营;换言之,便是企业已不再进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这两种状态之间,处于“在业”状态的企业通常都会产生盈余的营业利润,然而在“存续”状态下,情况往往恰恰相反——企业不会再创造产品或提供服务,通常无任何营收或利润产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